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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建军与胡建喜、缪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军,胡建喜,缪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423号之一原告:程建军,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胡建喜,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缪丽云,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审理原告程建军为与被告胡建喜、缪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程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人民陪审员  严学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