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来定与徐国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来定,徐国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610号原告:徐来定,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徐国祥,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5号12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2534631L。代表人:施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来定诉被告徐国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来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