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民终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宪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宪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王路帅,合肥市钊鑫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1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优,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和平,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府15楼。主要负责人:胡军,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路帅,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审被告:合肥市钊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店路与长江西路交口西北公园道壹号六幢商105。法定代表人:孙汉翠。上诉人曾宪优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王路帅、合肥市钊鑫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曾宪优于2017年3月24日签收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曾宪优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878.0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曾宪优于2017年5月3日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曾宪优缴费二审受理费的时间已超过《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宪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曾宪优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梦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燕书 记 员  刘韵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