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小丽与孙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小丽,孙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040号原告:茅小丽,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孙利英,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茅小丽与被告孙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茅小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小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茅小丽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建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