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小丽与孙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小丽,孙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040号原告:茅小丽,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孙利英,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茅小丽与被告孙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茅小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小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茅小丽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建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