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马汉林与张贡献、燕保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林,张贡献,燕保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515号原告:马汉林,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冉、李银峰(实习),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贡献,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开区。被告:燕保强,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马汉林与被告张贡献、燕保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马汉林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