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辖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苏越与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苏越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号。经营者:陈月利,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广陵区海乐迪量贩式休闲娱乐城(以下简称海乐迪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苏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乐迪娱乐城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法条错误,应予撤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苏越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标的额为31030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