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腾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腾平,周锦梅,谭利红,刘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腾平,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锦梅,女,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谭利红,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贵群,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腾平、周锦梅、谭利红、刘贵群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