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欧某、彭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欧某,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彭某,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欧某申请彭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彭某应支付申请人欧某案件受理费1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判决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焦军审判员 黎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