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9884王利芬与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芬,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爱松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884号原告:王利芬,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定,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盛楚明。第三人:孙爱松,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王利芬与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爱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利芬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利芬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王利芬已预交),由王利芬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邬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