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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刚与思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李楼生、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思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李楼生,李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638号原告:杨刚,男,1985年10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梅河口市海龙镇八家岗村七组。委托代理人:张磊,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住所:和龙市人民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杨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楼生,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富县直罗镇胡家坡行政村胡家坡组。被告:李睿,男,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所地为陕西省汉阴县蒲溪镇浦西村九组,住和龙市八家子庙岭林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刚诉被告思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李楼生、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全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