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杨林、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杨林,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157号原告:张卫东,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朱谨、陈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1号7-8楼。法定代表人:张振东。委托代理人:蔡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与被告杨林、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回对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