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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湖北广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保4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化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吗:91420981180916058K。法定代表人刘图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吗:69108250-X。法定代表人金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经申请人同意没有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帐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81执保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