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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6636滕安民与陈玉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安民,陈玉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636号原告:滕安民,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梅,女,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原告滕安民与被告陈玉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3日,原告滕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滕安民撤诉处理。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滕安民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昊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