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谢礼朋与朱赛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礼朋,朱赛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2679号原告:谢礼朋,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粟、丁斌(实习),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赛华,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谢礼朋诉被告朱赛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卫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礼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粟、丁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礼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赛华支付装修款165000元;2、诉讼费用由朱赛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谢礼朋承接了朱赛华的店铺装修工程。2017年1月26日,双方对装修款进行结算,朱赛华确认欠付谢礼朋装修款165000元,并承诺该款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朱赛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谢礼朋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朱赛华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谢礼朋承接了朱赛华的店铺装修工程项目。2017年1月26日,朱赛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谢礼朋装修款165000元,并承诺该款于2017年5月1日前全部结清。谢礼朋因催要该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谢礼朋与朱赛华之间因装修店面工程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谢礼朋主张朱赛华支付装修款16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朱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谢礼朋的起诉进行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朱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谢礼朋165000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朱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判员 刘卫华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冬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