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肖荣与被上诉人闵秀艳、朱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肖荣,闵秀艳,朱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肖荣,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秀艳,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秀,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何肖荣因与被上诉人闵秀艳、朱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在原审被告朱国秀、何肖荣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审判,并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肖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开升审判员 方结平审判员 韩晓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