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严钢、何力群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严钢,何力群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严钢,曾用名余严刚,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家住德清县。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董英,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力群,曾用名何立群,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居民,家住德清县。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7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严钢及辩护人董英、被告人何力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何力群、余严钢在经营德清县新市镇交通路37号群群保健品店期间,向上家王某(已判刑)等人非法购进老中医补肾丸、美国伟哥2号、极品海狗等产品并予以销售,共计售出约200余粒。2016年5月6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老中医补肾丸、金枪不倒、极品海狗等,均予以扣押。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系未经批准进口或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余严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董英提出,被告人余严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余严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何力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何力群、余严钢在经营德清县新市镇交通路37号群群保健品店期间,向上家王某等人非法购进老中医补肾丸、美国伟哥2号、极品海狗、阳光男人、袋鼠精、鹿茸肾宝片、蚁力神等性保健药品并予以销售,共计售出约200余粒。2016年5月6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仓库内查获并扣押老中医补肾丸、金枪不倒、美国伟哥2号、极品海狗、顶级伟哥、阳光男人、强腰壮肾软胶丸、藏獒神鞭、袋鼠精、鹿茸肾宝片、蚁力神、速效金某共计198瓶(盒)2032粒。经抽样检测,上述性保健药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系未经批准进口或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的身份信息。2、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书证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4、书证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6年5月6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经营的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益寿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并扣押老中医补肾丸、金枪不倒、美国伟哥2号等性保健药品,并于当日将案件移送德清县公安局的事实。5、假药认定书、检验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结果、产品照片、资质认定证书、鉴定聘请书、证明、委托检测样品清单,证实经检验,被扣押的老中医补肾丸、顶级伟哥、金枪不倒等198瓶(盒)共计2032粒性保健药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未经批准进口或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事实。6、被告人余严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何力群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益寿店和群群保健品店,其中群群保健品店主要由被告人何力群负责经营,2015年起,被告人何力群开始向王某等上家进购老中医补肾丸等性保健药品用于出售,具体进货事宜均由被告人何力群负责,其销售过一部分性保健药品,二人总共售出约200余粒,并辨认出王某就是出售性保健药品的男子的事实。7、被告人何力群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余严钢系夫妻关系,被告人余严钢主要负责经营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益寿店,其主要负责经营群群保健品店,2013年7月起,其开始向王某等上家进购性保健药品进行销售,具体进货和销售的事宜主要由其负责,被告人余严钢也有帮忙销售,并辨认出王某就是向其出售性保健药品的人的事实8、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起,其开始向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出售性保健药品,一共出售过四次,种类包括老中医补肾丸、美国伟哥2号、极品海狗等,共计约2000余粒的事实。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德清县公安局对德清县新市镇交通路35号天润大药房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10、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职业药师资格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实被告人余严钢有职业药师资格,德清县新市镇群群保健品商店的经营者为被告人何力群,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益寿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11、书证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6日下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德清县新市镇交通路35号德清天润大药房益寿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仓库内查获十余种疑似假药,后经查证,该处为德清天润大药房益寿店、德清县新市镇群群保健品商店共同经营场所的事实。以上各组证据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严钢、何力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董英据此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余严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药品安全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力群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余严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禁止被告人余严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辰雪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何屹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