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成堆、王瑞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堆,王瑞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堆,男,193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瑞育,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堆与被执行人王瑞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瑞育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瑞育所有的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