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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5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成堆、王瑞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堆,王瑞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堆,男,193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瑞育,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堆与被执行人王瑞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瑞育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瑞育所有的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