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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6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幼平与刘飞、徐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幼平,刘飞,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幼平。被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徐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幼平与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幼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偿还借款49990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标的额9108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飞、徐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飞、徐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经查被执行人刘飞、徐丽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号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之中。同时查明两被执行人都是事业单位职工,并已于去年在各自单位相继离职,至今下落不明。执行中已将两被执行人在大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总计109285元扣划至本院。另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幼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幼平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幼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该案的执行明确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