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正勤与谢富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勤,谢富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571号原告:姚正勤,女,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谢富中,男,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姚正勤与被告谢富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无法找到被告谢富中,原告姚正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正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正勤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