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军锐与党群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锐,党群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045号原告:宋军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党群宝,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宋军锐与被告党群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宋军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军锐申请撤回对被告党群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军锐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