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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军锐与党群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锐,党群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045号原告:宋军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党群宝,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宋军锐与被告党群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宋军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军锐申请撤回对被告党群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军锐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