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5681张永占与马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占,马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681号原告:张永占,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马建芳,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占与被告马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永占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梦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