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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5681张永占与马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占,马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681号原告:张永占,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马建芳,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占与被告马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永占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梦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