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2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白���某。被告:袁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9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四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只是口头约定原告随时要被告随时还。之后从2016年年底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被告白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所打的借条一支,借款金额为40000元,��明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的事实。被告白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系生意往来的朋友关系。2016年8月29日,原告刘某某在其所开的贵宾烟酒店借给被告白某某现金40000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白某某给原告打下借条一支。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应予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袁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白某某与袁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白某某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胡文华也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某某、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