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侍如银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张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侍如银,张中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58号。负责人:周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侍如银,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审被告:张中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侍如银、原审被告张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侍如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荀玉先审判员 杨曦希审判员 吕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