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运和、李志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和,李志明,李自英,卓书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运和,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1996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执行人:李自英,女,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卓书用,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李运和、李志明、李自英与卓书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卓书用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运和、李志明、李自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卓书用位于邵武市溪北路东段北侧金山碧水29幢4层406室房产。因双方当事人及查封房产均位于邵武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运和、李志明、李自英申请执行的本院(2017)闽0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章辉审判员 郑家琳审判员 范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