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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劲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胜,叶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209号申请人:程金胜,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劲松,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劲松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守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