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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婷与被执行人王友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婷,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侯婷,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友,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婷与被执行人王友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友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侯婷和被执行人王友均无法联系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蒲川林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柏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