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天德和张国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德,张国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971号原告何天德,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张国年,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何天德与被告张国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何天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天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天德撤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何天德负担。审判员 董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