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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宇与徐立、吉林省海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徐立,吉林省海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38号原告:王宇,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吉林省海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师大校区博学路377号。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负责人:张建威,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徐立、吉林省海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立、吉林省海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徐立、吉林省海格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