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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杨与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杨,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098号原告:黄杨,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沟108号景熙国际大厦503。法定代表人:郑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与被告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黄杨负担。审判员  林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