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杨与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杨,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098号原告:黄杨,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沟108号景熙国际大厦503。法定代表人:郑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与被告奥芬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黄杨负担。审判员 林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