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广涛与王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涛,王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496号原告:刘广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涛,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涛与被告王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广涛于2017年8月23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丰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广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涛撤回对被告王丰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广涛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