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广涛与王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涛,王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496号原告:刘广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涛,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涛与被告王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广涛于2017年8月23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丰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广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涛撤回对被告王丰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广涛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