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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樊宪法与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宪法,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8民初326号原告:樊宪法,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鲁伟,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油漆工,原住址:四川省大英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樊宪法与被告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宪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宪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在原告处共赊欠了60,000元的建筑材料款。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2,600元的材料款欠条一份。另有5,142元及1,210元被告与原告对完帐后,就没有消息了。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鲁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原告材料款52,600元的欠条一份。另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15年4月13日至同年11月16日11张收据共计7,822元系原告本人所写,被告未签字。上述事实有欠据、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的材料款,不应拖欠不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52,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出具的11张合计7,822元的收据没有被告签字,原告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被告还欠原告上述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据上7,8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伟支付原告樊宪法材料款52,600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760元,由原告樊宪法负担156元,被告鲁伟负担1,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阿依先木审判员 戴  强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梦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