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大华与郭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华,郭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73号原告:王大华,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郭德祥,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王大华与被告郭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大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王大华承担。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