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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大华与郭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华,郭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73号原告:王大华,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郭德祥,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王大华与被告郭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大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王大华承担。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