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姚菊芳、张宗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姚菊芳,张宗钢,张晓燕,张华英,XX静,唐素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004号原告:刘辉,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菊芳,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张宗钢,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张晓燕,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张华英,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XX静,男,194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素珍,女,194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六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辉诉被告姚菊芳、张宗钢、张华英、张晓燕、XX静、唐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 判 长 刘树青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人民陪审员 向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