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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甫雄与张宝平、张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甫雄,张宝平,张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甫雄,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海眼沟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龙首区。被执行人张宝平,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王庄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树德,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王庄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47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宝平、张树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宝平、张树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杜甫雄欠款28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6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8月23日支付欠款20000元,2017年9月22日前支付剩余欠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甫雄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