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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956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华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毅,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别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839元,减半收取计941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成继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美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