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秋芝与常曙言、贾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秋芝,常曙言,贾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762号原告常秋芝,女,195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常曙言,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贾荣荣,女,1987年09月03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秋芝诉常曙言、贾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秋芝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曙言、贾荣荣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6.5元,由原告常秋芝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