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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立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立洪,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洪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黄立洪驾驶一辆机件不符合标准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花都区雅源北路东侧路面快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雅源北路6号路段时,与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立洪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梁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立洪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黄立洪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立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立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立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立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