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群与徐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徐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202民初537号原告:刘群,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水泥经销商,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智强、黄舟,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英,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区。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群与被告徐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群诉称,原、被告系水泥供应关系,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28945元,出具借条一张,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国英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28945元给原告刘群。诉讼费52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欢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