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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游成斌与蒲廷粉、尹美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成斌,蒲廷粉,尹美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655号原告:游成斌,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蒲廷粉,女,1955年6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尹美能,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游成斌与被告蒲廷粉、尹美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游成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成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成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游成斌负担。审判员 文 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姣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