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游成斌与蒲廷粉、尹美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成斌,蒲廷粉,尹美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655号原告:游成斌,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蒲廷粉,女,1955年6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尹美能,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游成斌与被告蒲廷粉、尹美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游成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成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成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游成斌负担。审判员 文 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姣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