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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照冲与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照冲,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海,玉环县楚门东方红幼儿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893号原告:郭照冲,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和大厦3层3-1号-1区。法定代表人:包永强,执行董事。被告:王文海,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被告:玉环县楚门东方红幼儿园,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丁岙村辉煌巷***号。负责人:黄道良,园长。原告郭照冲与被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海、玉环县楚门东方红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照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885.50元,由原告郭照冲负担。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