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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权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权云,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彭权云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双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权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松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