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飞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高台县飞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付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台县飞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高台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高台县飞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张掖市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飞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肃富力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949944.88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6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