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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戊生申请执行雷建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生,雷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杨茂生。被执行人:雷建君。本院在执行杨戊生与雷建君其他合同一案中查明,1、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改退批条上注明,被执行人在华西肝癌住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未能送达;2、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3、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威远县连界镇云钢街14号(外)E撞1层18.93平方米商业用房;4、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5、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雷建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7日,本院书面将上述执行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洪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