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俊东与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东,宋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85号原告:周俊东,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宋德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告周俊东与被告宋德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俊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周俊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韵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