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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俊东与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东,宋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85号原告:周俊东,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宋德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告周俊东与被告宋德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俊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周俊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韵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