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4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尤东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其与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 楠审判员 徐旭红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