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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王志刚,王桂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2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商务大厦第**层。负责人魏新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李跃峰,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桂,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焦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刚、王桂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寿财险焦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峰,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桂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寿财险焦作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人寿财险焦作公司赔偿王志刚66518.24元。事实和理由:一、王志刚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数额。王志刚提供的社区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法院不应采信。居委会不是居住地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机关,无权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王志刚提供的电费发票是事后开具的,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前1年王志刚在城镇居住和消费。王志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年检至2015年,不能证明王志刚事发前1年还在经营餐饮业。综上,王志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前1年王志刚在城镇生活和消费,故王志刚的残疾赔偿金和孩子的被抚养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二、本案认定的误工费过高,王志刚的误工时间应按住院时间计算。王志刚提供的出院证上的休息时间是手写添加的,且该出院证上加盖的是医院的住院(预收)结算章。手写添加的内容是伪造的,不能证明王志刚出院后需休息3个月。三、王志刚未提交修车发票,不能证明其实际的财产损失。王志刚提供的定损单据未加盖公章,人寿财险焦作公司不予认可。四、王志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认定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王志刚答辩称:一、王志刚虽为农业户口,但其从小在沁阳市××办事处合作街生活。王志刚的身份证和户籍资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市区,住所地的居委会出具了有关证明。二、王志刚的主治医师在出院证上手写添加的内容系其真实意思,沁阳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证上加盖的都是住院(预收)结算章。三、一审庭审结束后,人寿财险焦作公司在其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上加盖了公章。四、王志刚双腿粉碎性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这给王志刚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一审认定的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王桂桂未答辩。王志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寿财险焦作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志刚医疗费24604.22元、误工费11686.6元、护理费10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65359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154.89元,车损费2000元,合计161001.71元的122000元;超出的39001.71元由王桂桂按30%赔偿11700.51元,扣除王桂桂已付的6000元,应再赔偿5700.51元。2、王志刚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王桂桂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11月24日14时10分许,王志刚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太行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阳光假日小区门前,与王桂桂驾驶的豫H×××××号小型轿车沿太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相撞,造成王志刚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志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桂桂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志刚受伤后于当日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12日出院,住院18天;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术后右膝关节石膏外固定1月,一月来医院复查拆除外固定开始膝关节功能锻炼,3个月内双下肢勿负重,何时负重视骨折愈合情况,口服药物治疗,术后第1、2、3个月来医院复查X线片,左下肢肌肉功能锻炼,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王志刚由一人护理,支出医疗费23953.82元;出院后,王志刚2016年12月21日复查支出门诊费650.22元。2017年3月30日,经焦作怀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志刚左下肢、右下肢均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王桂桂驾驶的豫H×××××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焦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王桂桂在王志刚住院期间共垫付6000元,另王桂桂支出修车费4540元,王志刚予以认可,并同意在其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王志刚的被扶养人有父亲王振国(1953年10月8日出生),母亲韩艳尼(1951年7月5日出生),儿子王峥旭(2006年2月21日出生)。另查明,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收入为33857元/年,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32.9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087.79元/年。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就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王志刚的损失,应由人寿财险焦作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过错程度由王桂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志刚的损失为:1、医疗费24604.04元(23953.82元+650.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3、营养费180元(10元/天×18天);4、护理费1669.7元(33857元/年÷365天×18天);5、误工费8058元(27232.92元÷365天×108天);6、交通费400元;7、残疾赔偿金59912.4元(27232.92元/年×20年×11%);8、被扶养人生活费36808.65元(18087.79元/年×14年×11%÷2+18087.79元/年×16年×11%÷2+18087.79元/年×7年×11%÷2);9、精神抚慰金5000元;10、车辆损失费2000元。王志刚的损失共计139532.79元。人寿财险焦作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偿110000元,车损2000元,王志刚未得到的赔偿17532.79元。王桂桂应再赔偿王志刚5260元,王桂桂已经支付6000元,王志刚应返还王桂桂7**元。王桂桂的修车费4540元,王志刚按照责任比例应承担3178元。王志刚共计应返还王桂桂39**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志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损失共计118082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桂桂39**元。三、驳回王志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王志刚负担999元,王桂桂负担428元;鉴定费700元,王志刚负担490元,王桂桂负担210元。二审中,王志刚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振国的房产证,证明事发时王志刚在其父亲王振国房子所在地生活。2、沁阳市××办事处合作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王志刚在板桥有自建房屋以及王志刚是该居委会辖区的常住户。3、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证明王志刚车辆损失费2000元。人寿财险焦作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指向有异议;证据2系沁阳市××办事处合作街居民委员会事后所补,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本院认定如下:人寿财险焦作公司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王志刚一家系沁阳市××办事处合作街常住居民,王志刚在沁阳市区经营一家餐馆。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志刚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城市居住、经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人寿财险焦作公司关于王志刚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有关损害赔偿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沁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证中,主治医师虽然手写添加了(建议王志刚)出院休息3个月的内容,但该内容仍属于出院医嘱,原审据此认定王志刚的误工时间为108天(住院18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并无不当。原审认定的误工费标准正确。二审中,王志刚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上加盖了人寿财险焦作公司理赔业务专用章,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王志刚车辆损失费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王志刚的车辆损失费为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致王志刚伤残,给王志刚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审据此判决人寿财险焦作公司赔偿王志刚5000元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亦无不当。人寿财险焦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卫芳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