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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云秋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秋,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秋,女,1955年3月19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云秋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