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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发财与被执行人周桂兰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财,周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朱发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桂兰,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发财与被执行人周桂兰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发财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周桂兰于2017年5月21日前给付原告朱发财315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桂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朱发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朱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桂兰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桂兰将执行款21500元交到法院,由申请执行人朱发财已领取。剩余10000元申请执行人朱发财放弃执行,执行费372元由被执行人周桂兰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