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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少争、赵陆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少争,赵陆英,郭伟光,田素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740号申请人:马少争,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赵陆英,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郭伟光,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田素智,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马少争与被申请人赵陆英、郭伟光、田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少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陆英、郭伟光、田素智银行存款1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少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陆英、郭伟光、田素智银行存款1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马少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00×××89担保资金15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