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文平与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平,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388号原告:申文平,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宋佳,女,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原告申文平与被告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文平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书记员 齐东海 关注公众号“”